住院须知
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规范我院各项诊疗活动,现特向患者及监护人作出以下说明:
1、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,并由其负责患者住院期间的相关事务;若有变更或医院委托他人,应向医院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说明。
2、监护人应当提供患者或本人的真实信息,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,要承担相应责任,自愿住院患者须自知力完整。
3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,其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并未转移。患者若伤害他人、损坏公私财物的,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4、医师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陪护或转院建议时,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陪护或转院工作。患者住院期间如需生活照顾,由院方告知监护人,陪护人员由监护人自行解决。
5、监护人应当遵守本院入院、出院、探视、陪护和安全管理等制度,履行医嘱陪护的义务,在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费用。入院时或探视时,不得直接送交患者贵重物品、现金、食品和烟酒;不得送交诸如锐器、钝器、皮带、绳索、火柴、打火机等威胁患者及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,不得擅自购买和使用药品。携带食品探视,应主动征得医护人员同意;并交由护士保管,擅自带入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,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6、监护人在探视时若发现患者病情变化,应及时向医师或护士反映,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。
7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期间,可能出现擅自离院的情况,院方将立即寻找并通知监护人,监护人应积极参与寻找,发现后立即通知院方并协助将其送回。自愿住院患者在其住院期间擅自离院的,视作自动出院。
8、精神疾病的治疗目标是让患者回归社会。经医师评估,患者可以出院时,监护人应在接到院方通知后的7天内来院办理出院手续。如果监护人拒绝接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,将被视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;医院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的有关规定,让具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自己办理出院;或者由医院将患者送回家中,往返车费及护送人员工时费等由监护人或近亲属支付。
9、患者的监护人主动要求出院,但医师评估认为不具备出院条件的,监护人应提出申请并书面签署自动出院协议,承担患者出院后的一切责任。
10、保护患方隐私,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院方不得对外公开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;但是,司法、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。如患方隐瞒病史或未能提供真实个人信息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患方自行承担。
11、患方不得向医生送“红包”或“变相红包”。如有医生暗示或索要“红包”,患方应及时向医院反映。
附1: 办理入院手续需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:
1)患者身份证、各种医保卡;
2)监护人(或委托人)身份证。由单位、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办理的,应出示其身份证或警官证。
3)如由委托人办理非自愿住院治疗手续,须出具监护人签字的委托书。
4)已经在门诊签署完备的相关住院通知书、缴费单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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